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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証服務 香港承辦遗产 —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香港承辦遗产 —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執行工作。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官收費

遺產管理官根據遺產的總值按以下比率徵收費用:

  1. 首1,000元 ……………….. 5%
  2. 其後4,000元 …………. 2.5%
  3. 餘額 …………………………1%

承辦死者的遺產

如死者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你可以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1. 死者的死亡日期;
  2. 死者的居籍;
  3. 死者是否已訂立遺囑;以及
  4. 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申請授予書

申請授予書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可以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公眾申請組通常在以下情況能提供協助:

  1. 申請看來簡單直接;
  2. 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以及
  3. 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提供協助。

遺囑執行人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已作出有關的規定。簡單來說,可提出申請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1.  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親及/或母親;
  4. 死者的兄弟姊妹。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事项

任何本身有權獲得授予書而又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都可以經由合法委託的受權人提出申請。

  1. 授予書不得發給超過四名人士;
  2. 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通常稱為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以及
  3. 授予書不得發給未滿21歲的人士。

 

怎樣申請授予書?

  1. 填妥合適的指明表格。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2. 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有關指引可於遺產承辦處索閱,或於其網站下載。亦可請教律師。
  3. 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4.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遺產承辦處無權查核及索取相關資料。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5.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授予書的收費

根據香港法例第4D章《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附表2徵收費用。

法院通常的收費是:

  1. 申請書的存檔費用265元;以及
  2. 授予書的謄寫費用72元

處理授予書申請的按比例收費現已取消。

所需的時間

只要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居籍

居籍是重要的法律概念:

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按照慣常做法,如果死者在香港去世,以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遺產承辦處通常會接納他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如果情況並非如此,例如死者在中國內地/海外去世,或他在香港的逗留受到入境事務處的限制,你便須存檔一份誓章,說明以下事項:

  1. 死者的住址,以及居所的形式(例如屬於租住還是自置物業);
  2. 死者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以及死者有沒有打算永久或無限期居於香港;
  3. 死者的業務、大部分的投資和資產的所在地;
  4. 死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以及
  5. 死者的證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死者的社交習慣等等。

認證

認證是驗證外地公文為真確文件的程序。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外地公文經認證後才會被接受是常見的做法。遺產承辦處亦跟隨這做法。

根據既有的慣常以下兩個步驟:

  1.  到公證處申領公證書,以及
  2.  安排把該公證書送往附加認证,以核實上述當地公證處的簽署及/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