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告知

本公证处公证告知

本公证处现将申请人在公证活动的义务以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1、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前,本公证处有权撤回公证书。

2、除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权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证。

4、对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权向公证处提出保密要求。

5.  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6、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事宜。

7、积极配合公证人员核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交办证所须的补充证明材料。

8、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正确使用公证书,不擅自涂改、变更,不利用公证书从事违法活动。

10、交纳公证费。

 

    • 本公证处不予办理下列情形的公证事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申请人拒绝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