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要管理死者的遺產就必須先取得授予書。授予書發出後,遺產管理應開始,並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完成。
遺失或錯置
授予書是法庭命令,必須妥善保存。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1.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須先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遺產稅清妥證明書的核證本。取得核證本後,你須前往遺產承辦處,並以誓章方式呈交有關申請,當中需:
- (i) 解釋如何遺失及/或錯置授予書;
- (ii) 提供需要授予書複本的原因;以及
- (iii) 向法院承諾,一旦日後尋回授予書的原件,你會將授予書複本歸還給遺產承辦處;
另外,必須申請及呈交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費用。
2.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應直接前往遺產承辦處,並以誓章方式呈交有關申請,當中需:
- (i) 解釋如何遺失及/或錯置授予書;
- (ii) 提供需要授予書複本的原因;以及
- (iii) 向法院承諾,一旦日後尋回授予書的原件,你會將授予書複本歸還給遺產承辦處;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費)。
管理遺產程序
有關管理遺產的簡要程序包括以下4個主要步驟:
- 收取和收集該遺產的所有資產;
- 清償該遺產的所有債項與法律責任;
- 按照法律(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及/或遺囑的指示)將該遺產的淨值分配給該遺產的所有受益人;以及
- 就該遺產擬備一份真確及完整的財產清單及帳目。
依法管理遺產是承辦人的責任。如果和受益人達成共識,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