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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rial Services 本公证处职责声明

本公证处职责声明

本澳大利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际民事法律文书予以签字公证,主要是申请人的签名和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相关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本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须遵守澳大利亚和相关国家法律行使公证职能,坚持客观、公正为原则。

本公证处会受理下列事项: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 诋毁其他机构;
  • 原告人和被告人同时委托同一人办理离婚诉讼;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提供法律咨询;或
  • 违反国际法律的事项。

本处受理公证下列事项:

  • 合同签字公证;
  •  继承或放弃继承声明书签字公证;
  •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签字公证;
  • 涉及在中国境内购买或出售房地产或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可办理财产类《授权委托书》签字公证;
  • 寄养儿童委托书;
  • 民事诉状、离婚意见书,等签字;
  • 健在类公证;
  • 医院出具患病证明;
  •  澳大利亚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
  •  澳大利亚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等公证;
  • 澳达利亚公司章程, 等公证;
  • 现护照与原国籍和身份证明文件为同一人公证;
  • 遗失外国护照证明;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和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下载、打印、阅读《委托公证书告知书》《声明公证告知书》(PDF,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

申请人领取公证后的文书,须根据文书使用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行认证。

经公证和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如已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州、领地办事处办理了Apostille(附加证明书),无需在中国驻澳使领馆再进行认证。

邱尉芬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