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如果逝者的总遗产不超过5万港元,并且没有留下遗嘱,逝者的执行人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局长申请确认通知,以处理通知中指定的逝者的遗产,并免除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及行政条例》第60K条相关的干预规定。
申请确认通知需要以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支持:
(a) 逝者的身份证/护照;
(b) 逝者的死亡证明书;
(c) 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
(d) 逝者的遗嘱(如果有的话);
(e) 证明逝者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任何文件,如结婚证或出生证明,如果申请人不是逝者的执行人;
(f) 如适用,由有资格更高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签署的放弃信;
(g) 如适用,有资格更高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的死亡证明;
(h) 证明名下有资格更高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与逝者之间关系的任何文件,如果适用;
(i) 逝者所有银行账户的定期存款收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折,显示逝者死亡日期的银行账户余额以及逝者死亡前三个月的账户情况。
以上资料只是一般流程只作参考用途。申请处理必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